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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3执1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新疆绿洲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西山农场支行与张永新、辜秀群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绿洲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西山农场支行,张永新,辜秀群,赵华山,吕新萍,张炬鹏,郭东丽,曲文龙,蒋璠,郭东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3执1724号申请执行人:新疆绿洲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西山农场支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农牧场保障性房商业街Cb区1栋。被执行人:张永新,男,197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执行人:辜秀群,女,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执行人:赵华山,男,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执行人:吕新萍,女,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执行人:张炬鹏,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执行人:郭东丽,女,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执行人:曲文龙,男,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执行人:蒋璠,女,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执行人:郭东亮,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昌吉州奇台县。申请执行人新疆绿洲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西山农场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永新、辜秀群、赵华山、吕新萍、张炬鹏、郭东丽、蒋璠、曲文龙、郭东亮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新证经字第6626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永新、辜秀群、赵华山、吕新萍、张炬鹏、郭东丽、蒋璠、曲文龙、郭东亮按该执行证书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张永新、辜秀群、赵华山、吕新萍、张炬鹏、郭东丽、蒋璠、曲文龙、郭东亮名下银行存款、收入2165183.3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承担本案执行费24051.8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光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正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