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杨永洪申请执行欧庆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洪,欧庆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571号申请执行人:杨永洪,女,196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欧庆富,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杨永洪申请执行欧庆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521执57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芳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李文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兴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