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执3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萍、王继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萍,王继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3389号申请执行人:徐萍,女,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王继华,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申请执行人徐萍与被执行人王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30日作出的(2016)浙0683民初3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萍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继华返还借款25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继华无银行存款,亦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等登记信息,且被执行人王继华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已布控。申请执行人徐萍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今本案执行标的尚未履行。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裘 海 燕审 判 员 陈 荣 华助理审判员 潘 立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能(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