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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许红利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刑初289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许红利出生日期1971年6月27日民族汉族性别男特殊身份无住址捕前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小庄乡十四户西村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2012年8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12月31日被释放;2015年4月17日因抢夺被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措施因涉嫌抢夺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号西检公刑诉(2017)296号指控事实2017年2月7日18时38分,被告人许红利在莱西市水集街道石岛路水集新村中心小学南10米处,抢夺骑自行车经过的被害人谢某手提包一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5000元、VIVO手机一部及银行卡等物品一宗。经鉴定,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案发后4320元赃款被提收发还。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前述事实,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指控罪名抢夺罪量刑建议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开庭审理期间无新的意见。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红利犯抢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许红利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公诉机关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并经当庭再次确认,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结果一、被告人许红利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不得假释,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许红利退赔谢葵花赃款人民币1080元。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葛长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昕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