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22民初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蔡克亨诉被告冯荣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克亨,冯荣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22民初1496号原告:蔡克亨,男。被告:冯荣华,女。原告蔡克亨诉被告冯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蔡克亨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克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克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2元,减半收取236元,由原告蔡克亨负担。审判员 刘晓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宏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