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川1011民初1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内江市中区锦龙装饰材料经营部与重庆德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市中区锦龙装饰材料经营部,重庆德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1011民初1646号原告:内江市中区锦龙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内江市大千市场环城路382号附220、221号。经营者:程林,男,195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市中区。被告:重庆德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东桐路北段汇宇一品4幢3层2号。负责人:龙明伍,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明刚(特别授权),男,系该公司工程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内江市中区锦龙装饰材料经营部与重庆德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江市中区锦龙装饰材料经营部于2018年5月1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江市中区锦龙装饰材料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71元,由原告内江市中区锦龙装饰材料经营部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甜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