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4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爱与马有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马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24执118号申请执行人:王爱,男,汉族,1976年12月26日出生,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被申请执行人:马有福,男,汉族,1980年2月3日出生,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本院在执行王爱与马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马有福履行(2016)内0924民初14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协商,双方达成以被申请执行人马有福所有的位于兴和县城关镇西苑小区车库一间抵顶所欠申请执行人王爱欠款800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申请执行人马有福以座落在兴和县城关镇西苑小区车库一间抵顶申请执行人王爱执行标的款80000元。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王爱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王爱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员 : 孙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小英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