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行终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磊诉寿县人民政府、淮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磊,寿县人民政府,淮南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皖行终14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磊,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寿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宾阳大道国投大厦。法定代表人程俊华,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朱俊山,该县征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孟德春,安徽孟德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淮南市人民政府,���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和风大街88号A座,组织机构代码33686903-3。法定代表人王宏,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杨娟,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永忠,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上诉人王磊因诉寿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寿县政府)、淮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淮南市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4行初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磊向一审法院起诉称,2016年1月25日,寿县政府作出寿政秘[2016]22号《关于征收寿春路拓宽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以下简称22号《征收决定》)及寿政秘[2016]23号《关��征收寿春路拓宽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决定的公告》(以下简称23号《征收公告》),其房屋在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王磊认为该22号《征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淮南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淮南市政府作出淮府复决[2016]4号《行政复议决定》(以下简称4号《复议决定》)予以维持,其仍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主要理由为:1、22号《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为道路中心线两侧各40米,超过国家规定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2、没有证据证明22号《征收决定》符合寿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3、22号《征收决定》作出前,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未入户调查房屋实际情况等。综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寿县政府作出的22号《征收决定》和淮南市政府作出的4号《复议决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0月,寿县政府作出寿县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用地规划图并报请上级政府批准,2009年5月8日,六安市人民政府对其请示作出《关于寿县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六政秘[2009]87号),原则同意修编的上述规划,并确定寿县“南进北限,东进西延”城市发展格局,同时还要求寿县政府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原则和发展目标,做好总体规划以下各层次的规划、专项规划等。2011年5月11日,寿县政府做出《关于印发寿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寿政[2011]1号),确定该县“十二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专项规划。2013年5月16日,寿县政府作出《关于寿县城南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寿政秘[2013]99号),原则同意县住建局报送的寿县城南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期限至2020年,案涉寿春路拓宽(楚都大道至防洪圈堤)项目,系寿县地区主干道,在规划范围内。2015年9月28日,寿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做出《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情况说明》,认为该项目符合寿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同日,寿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寿春路拓宽项目土地的审查意见》,认定该项目红线控制宽度50米,两侧绿带控制宽度各15米,符合寿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寿县城乡规划局做出《证明》,认为该项目符合寿县城市总体规划。次日,寿县征收办拟定寿春路拓宽项目房屋征收方案并向寿县政府上报《关于报送的请示》(寿房征[2015]42号)。2015年10月4日,寿县城市建设总指挥部办公室召开寿春路拓宽项目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案论证会,并作出相应会议纪要予以印发。2015年10月12,寿县政府作出《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寿春路拓宽(楚都大道至防洪圈堤)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寿政秘[2015]314号),公开上述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该公告载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5年11月14日前,登陆寿县政府网站查看方案或者公告进行了解,通过将意见发送至指定邮箱、将信函意见寄至指定地点并在信封上注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字样或当面反映意见的方式予以反馈,本案所涉的征收补偿方案系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后公布。2015年11月30日,寿县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作出《关于对寿春路局部路段(楚都大道至防洪圈堤)拓宽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审核意见》(寿稳评[2015]21号),按照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截至2016年1月21日12点01分,寿县征收办在徽商银行六安寿县支行的专户存储账号内有存款16053173.57元可用于涉案项目拆迁补偿使用。2016年1月25日,寿县政府做出22号《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对寿春路拓宽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上述公告载明了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和诉讼等事项,确定征收范围为寿春路拓宽项目(楚都大道至防洪圈堤段)道路中心线两侧各40米,征收主体为寿县征收办。王磊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其认为该征收决定违法,向淮南市政府申请复议,淮南市政府作出4号《复议决定》对22号《征收决定》予以维持。一审法院另查明,寿县征收办已对本案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已向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公布,王磊作为被征收人,已知晓上述内容。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关于作出征收决定的相关规定,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且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同时,应当先行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保证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22号《征收决定》做出前,寿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城市总体规划已经六安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确定寿县“南进北限,东进西延”城市发展格局,明确了寿县城市建设的南向发展规划。后寿县人民政府做出《关于印发寿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进一步确定该县“十二���”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并予以贯彻实施。后寿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寿县城乡规划局分别于2015年9月28日,做出《说明》,认为本案所涉征收项目,符合上述规划要求。同日,寿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寿春路拓宽项目土地的审查意见》,确定该项目红线控制宽度50米,两侧绿化带控制宽度各15米,符合寿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告虽起诉认为征收决定确定的路宽超过规定标准,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但并未提出合法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也未提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等相关依据,对于该项起诉理由,依法不予采信。其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应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并组织有关部门对该方案进行论证、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且应当将征求意见以及根据公���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本案中,寿县征收办向寿县政府上报《寿春路拓宽(楚都大道至防洪圈堤)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后,寿县政府已进行论证和依法公布,且按照规定期限征求了公众意见,且将修改情况进行了公告。寿县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后作出《关于对寿春路局部路段(楚都大道至防洪圈堤)拓宽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审核意见》(寿稳评[2015]21号),按有关规定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同时,寿县征收办在银行的专户存储账号可以做到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再次,寿县征收办已对本案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已向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公布,原告已知晓上述内容。2016年1月25日,寿县人民政府作出22号《征收决定》并公告,该公告已载明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符合上述规定。其请求撤销22号《征收决定》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淮南市人民政府在作出4号《复议决定》前,依法进行了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该复议决定,并予以送达,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王磊的诉讼请求。王磊上诉称,1、寿县政府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案涉建设项目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寿县政府虽提供了2009年至2013年寿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及寿县政府各职能部门出具的案涉建设项目符合相应规划《说明》,但上述文件及《说明》不能直接证明案涉建设项目符合条例规定的四规划,故22号《征收决定》亦不合法;2、寿春路拓宽项目设计道路包括绿化带总宽度为80米,不符合《公路路线设计规范》;3、征收程序违法。寿县政府作出22号《征收决定》前未进行社会风险稳定评估、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等。淮南市政府的4号《复议决定》对寿县政府的22号《征收决定》予以维持,明显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上诉人寿县政府答辩称,1、其提供的寿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道路专项规划及寿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说明》能够证明,寿春路拓宽建设项目符合《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四规划;2、寿春路是寿县城区重要主干道,也是济祁高速公路的链接线,应作为城市一级80米的主干道设计,道路建设宽度50米仅指道路的车道、隔离带,不包括绿化带等,根据《城市道路绿化带规划与设计规范》的规定,城市道路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按道路50米计算,两边各15米绿化带,道路总宽度为80米,符合上述规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淮南市政府答辩称,其受理王磊的复议申请后,向寿县政府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寿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淮南市政府作出4号《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被告寿县政府向一审法院提举的主要证据材料为:第一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系其行使职权的依据。第二组:1、寿县政府《关于印发寿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寿政[2011]1号);2、寿县发改委《寿春路拓宽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情况说明》;3、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寿县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六政秘[2009]87号);4、寿县规划局证明;5、寿县政府《关于寿县城南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寿政秘[2013]99号);6、寿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寿春路拓宽项目土地的审查意见》。该组证据证明涉案工程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第三组:1、寿县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关于报送《寿春路拓宽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请示》(寿房征[2015]42号);2、县政府关于公布寿春路拓宽(楚都大道至防洪圈堤段)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征求���众意见的公告(寿政秘[2015]314号)、公示网页及公示照片;3、寿春路(楚都大道至防洪圈堤段)拓宽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会会议纪要(第6号);4、王磊、王怀庆等意见回复;5、寿春路拓宽项目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勘测记录、产权登记资料及无证房屋认定意见;6、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面积公示表及公示照片;7、房屋补偿资金专用账户证明;8、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寿春路拓宽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公示网页及公示照片(寿政秘[2015]373号)。该组证据证明涉诉的征收补偿方案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第四组:选择评估机构相关证据材料。1、选择评估机构报告;2、六安市评估机构名录;3、选择评估机构通告、公示网页及公示照片;4、评估机构选择表、通知及电��记录;5、抽选评估机构现场资料;6、确定评估机构通告、公示网页及公示照片;7、关于确定项目房地产评估机构的报告、通知。该组证据证明评估机构的选择程序合法。第五组:关于对寿春路局部地段(楚都大道至防洪圈堤)拓宽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审核意见(寿稳评[2015]21号),证明做出22号《征收决定》前已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六组:1、《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寿春路拓宽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寿政秘[2016]22号);2、《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寿春路拓宽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决定的公告》(寿政秘[2016]23号);3、网页公告及照片。该组证据证明寿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房屋决定的行政行为及公告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第七组:法律法规及政策���件依据。1、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3、《寿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补助费等标准》(寿政办[2015]14号)。一审被告淮南市政府向一审法院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为:1、《行政复议申请书》;2、《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3、《寿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辩书》;4、寿县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材料(同县政府举证内容);5、淮府复决[2016]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6、《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回证》。上述证据证明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一审原告王磊向一审法院提举的主要证据材料为: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原告房屋权属登记证书,证明其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与被告涉诉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3、寿县政府做出的《关于征收寿春路拓宽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决定》(寿政秘[2016]22号),证明被诉行政行为;4、淮府复决[2016]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原告申请行政复议后,淮南市政府予以维持。上述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审核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对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上述建设活动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本案所诉寿县政府的22号《征收决定》��其目的是实施寿春路拓宽建设项目,符合公共利益。寿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要加快基础设施建设,2015年9月28日,寿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了寿春路拓宽项目符合寿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的《说明》,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寿春路拓宽项目符合寿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寿县国土资源局和寿县规划局作为寿县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管理的职能部门,分别出具了寿春路拓宽建设项目符合寿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意见》及符合寿县城市总体规划的《证明》,结合该县城南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12-2020)道路系统规划图和土地使用规划图来看,该区域规划为城市道路用地,故涉案建设项目符合寿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王磊认为寿县政府的22号《征收决定》不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本案中,寿县征收办作出《寿春路拓宽项目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申请该县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审核,该领导小组作出寿稳评[2015]21号《审核意见》,符合上述规定。徽商银行六安寿县支行出具的寿县征收办在其银行的资金证明,能够证明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款专用。王磊认为寿县政府作出22号《征收决定》前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上诉理由亦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亦不予支持。王磊上诉称寿春路拓宽建设项目征收范围为道路中心线各40米,违反《公路路线设计规范》不得超过50米的规定,系超范围征地。对此,寿县政府辩称,寿春路拓宽项目征收道路红线为80米,其中道路宽度50米,绿化带按《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的规定两侧各15米即30米。本院认为,寿县政府的辩解意见能够成立,且寿县国土资源局也出具了项目用地审查意见,认为上述设计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故22号《征地决定》并未超范围征地,所涉建设项目亦符合设计规范。王磊此节上诉理由亦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亦不予支持。淮南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王磊作出4号《复议决定》并无不当,王磊对复议程序亦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4号《复议决定》合法性亦��确认。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王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玉圣代理审判员 宋 鑫代理审判员 蒋春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潘玉丹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