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胡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203刑初105号公诉机关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女,1980年11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17年3月23日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芦检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杨兴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叶利君、邓斌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8日21时许,被害人张某某知晓被告人胡某某与其丈夫褚某某系情人关系时十分气愤,双方在株洲市芦淞区立人小学门口遇见时发生争执,在互相扭打过程中,被告人胡某某将被害人张某某的右小指咬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胡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胡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赔偿协议,支付赔偿款8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在本案审理中,本院委托被告人胡某某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了社区矫正评估调查。被告人胡某某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经调查,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张某某1、褚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病历资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协议书、刑事和解谅解书、对案记录及照片、传唤经过、破案经过、调查评估报告、人口信息材料、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亦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其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亦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胡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胡某某应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于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同时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报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兴华人民陪审员 叶利君人民陪审员 邓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齐玲俐附:判决书引用的法条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