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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刑更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罗天托犯强奸罪、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天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刑更380号罪犯罗天托,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新丰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茂名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34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天托犯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生效后,2016年1月28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茂名监狱因罪犯罗天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减刑二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天托未缴纳罚金一千元,被交付执行后已进行个人财产申报。截至2016年12月29日,该罪犯月均消费73.35元,账户余额752.89元。在服刑考核期间,该罪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8月获得表扬,2016年8、9、10、11、12月获得嘉奖。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服刑人员财产刑执行情况申报表、罪犯收支明细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天托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但减刑释放后该罪犯依法应继续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天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二日(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虹审 判 员  欧卫慧代理审判员  龙俊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邓夕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