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6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孙建勋与陶德、乌兰图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勋,陶德,乌兰图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6民初522号原告:孙建勋,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陶德,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乌兰图雅,女,1980年6月9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勋诉被告陶德、乌兰图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建勋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建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孙建勋负担。审判员 齐晓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郝雅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