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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6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孙建勋与陶德、乌兰图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勋,陶德,乌兰图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6民初522号原告:孙建勋,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陶德,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乌兰图雅,女,1980年6月9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勋诉被告陶德、乌兰图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建勋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建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孙建勋负担。审判员  齐晓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郝雅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