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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91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陈某1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91民初688号原告:陈某1,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被告:范某,女,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原告陈某1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睿冰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1、被告范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判令婚生女陈某2由原告抚养。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6年3月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2。由于婚前对被告缺乏充分了解,婚后原告在协调家庭矛盾中经常无法协调,甚至越协调越糟。考虑到家庭及子女的问题,原告多次反省协调方式和交流方式,但效果甚微。被告始终采用对原告父亲及亲眷辱骂及吵闹的方式来处理生活中各方观点不同造成的矛盾,直到达到被告自己的目的。与原告观点不同时,被告也是使用此类简单粗暴的方式来扭转原告的观点。原告逐渐对被告的信任和感情全无。原告并无买房,只有十几万的存款且有部分在被告名下,××,无法承受此类方式,使得原告的身心疲惫,无法专心教养子女,赡养老人,更无法维持一个和睦家庭。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范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家庭矛盾也不是因为一个人引起,是原告不尊重才导致的。我们协议离婚时原告提醒我再考虑下,最后我没有同意离婚。关于3月份我辱骂原告父亲事出有因。前一天晚上我和小孩都睡着了,原告不在家,原告的父亲一声不响到我房间里拿茶杯,当时我很害怕,大叫了一声,后才有矛盾的。关于打牌,一般原告在家里我才去打牌,他不在家我不打牌。自从有了矛盾后我打牌才多一点。原告作为一家之主没有尽到义务,我们之间的矛盾在原告的亲属参与后升级。我不同意离婚,我们之间没有原则性问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2。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还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系合法的婚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妥善处理家庭矛盾,珍惜夫妻感情。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审判员  王睿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冷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