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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执43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韩军、单国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军,单国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43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韩军,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单国旗,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执行韩军与单国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单国旗未自觉履行本院作出并已生效的(2016)浙06民初39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2016年12月1日立案后,于2016年12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执行中已从(2016)浙0604民初396号案中提取25275元,本案应执行的车辆因被有关部门扣押,暂无法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应执行的车辆因被有关部门扣押,暂无法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卫星审判员  王张荣审判员  戴松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亚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