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法执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赵云飞与孙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云飞,孙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589号申请执行人:赵云飞,公民身份号码×××,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孙力,公民身份号码×××,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伊民初字第23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孙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赵云飞书面申请终结(2014)伊民初字第23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伊民初字第23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鹏程审 判 员 贺海燕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惠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