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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7执2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福建省沙县京泉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兴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沙县京泉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兴磊建设有限公司,陈万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7执2286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沙县京泉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沙县虬江街道办事处金泉村,组织机构代码68305198-1。法定代表人:罗春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怀,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兴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沙阳乐园国安度假村假日城A1-02号,组织机构代码58750559-2。法定代表人:罗勇华,总经理。被执行人:陈万柱,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沙县京泉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兴磊建设有限公司、陈万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民初字第202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福建兴磊建设有限公司、陈万柱发出执行通知、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福建兴磊建设有限公司、陈万柱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陈万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责令被执行人福建兴磊建设有限公司、陈万柱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沙县京泉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026452.5元及调解书所确定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福建兴磊建设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沙县京泉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福建兴磊建设有限公司偿还20万元后,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沙县京泉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免除被执行人福建兴磊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所承担的连带责任。现被执行人陈万柱尚欠货款1826452.5元及调解书所确定的利息。现申请人福建省沙县京泉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万柱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要求本院屏蔽被执行人陈万柱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停止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且本案的执行期间已经超过三个月,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陈万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隆彬代理审判员  张承高代理审判员  张德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文洁本裁定所依据法律、法规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