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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8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贾德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贾德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8237号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福红路56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6470-X。法定代表人何长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利,女,197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贾德蓉,女,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贾德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邓小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 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