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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5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顾文平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文平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625刑初20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文平,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住云南省永善县。辩护人孙德勇,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永善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文平犯受罪、贪污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文平及其辩护人孙德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08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顾文平身为码口镇利其村村民委员会支书、主任,利用协助码口镇人民政府从事计划生育、户籍、扶贫等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84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08年的一天,顾文平在办理周某1家孩子落户的过程中,收受周某请田某1送的人民币500元。2、2008年的一天,顾文平向民房恢复建设项目资金享受户孙某1索要人民币4500元。3、2008的一天,顾文平收受民房恢复建设项目指标享受户黄某送的人民币3000元。4、2008年的一天,顾文平收受灾后恢复重建房屋享受户陈某送的人民币500元。5、2009年的一天,顾文平在办理唐某家孩子唐某1、唐某2落户的过程中,收受唐某之妻周某2送的人民币500元。6、2009年一天,顾文平在办理董某1的孩子董某2、董某3家的孩子董某4落户过程中,收受董某1、董某3送的人民币2500元。7、2009年的一天,顾文平收受农村危房改造项目指标享受户谭某1送的人民币1000元。8、2009年的一天,顾文平收受农村危房改造项目指标享受户卯某1送的人民币1000元。9、2010年的一天,顾文平在办理田某2家孩子田某3落户过程中,向田某2索要人民币100O元。10、2010年的一天,顾文平在办理王某1家孩子王某2更名及落户的过程中,收受王某1送的人民币2000元。11、2010年的一天,顾文平收受农村危房改造项目指标享受户黎某1送的人民币1000元。12、2010年的一天,顾文平在办理孙某2家孩子孙某3落户过程中,收受孙某2父亲孙某4(已死亡)送的人民币1000元。13、2011年的一天,顾文平在办理樊某养女冯某落户的过程中,向樊某索要人民币500元。14、2011年的一天,顾文平收受消除茅草房项目资金享受户吴某1送的人民币500元。15、2011年的一天,顾文平收受消除茅草房项目资金享受户黎某2送的人民币2000元。16、2011年的一天,顾文平在办理田某4家孙子田某5落户的过程中,收受田某4请王某送的人民币2000元。17、2012年的一天,顾文平在办理唐某3家孩子唐某4落户过程中,向唐某3索要人民币500元。18、2012年的一天,顾文平在办理田某6家孩子田某7落户的过程中,收受田某6送的人民币1000元。19、2012年的一天,顾文平收受消除茅草房项目资金享受户田某8送的人民币2000元。20、2014年的一天,顾文平在办理吴某2家孩子袁某1、袁某2落户的过程中,收受吴某某送的500元。21、2014年的一天,顾文平在办理王某3妻子唐某5和孩子王某4转户口的过程中,收受王某3送的人民币1000元。22、2014年的一天,顾文平在办理刘某1家孩子刘某2落户的过程中,收受刘某1送的人民币1500元。23、2014年的一天,顾文平收受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资金享受户谭某2送的人民币2000元。24、2014年的一天,顾文平收受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资金享受户田某9送的人民币1000元。25、2014年的一天,顾文平收受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资金享受户唐某6送的人民币2000元。26、2014年一天,顾文平收受低保享受户卯某2送的人民币1400元,顾文平和田某4各分得700元。27、2015年的一天,顾文平在办理田某10家孩子田某11落户的过程中,收受田某10送的人民币2000元。案发后,中国共产党永善县纪律检查委员作出处理决定,给予顾文平开除党籍的处分,违纪所得收缴入国库。顾文平向纪委退缴赃款114227.1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文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案件线索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工作证明、永纪决[2016]2号文件、县2008年度灾后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实施方案、2008年码口乡民房恢复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码口乡2008年度灾后民房恢复重建项目规划汇总表、码口乡2008年度灾后民房恢复建设项目规划农户花名册、码口乡2008年度5.12民房恢复建设项目农户资金补助花名册、码口乡2008年度抗震保安工程农户资金补助花名册、信用社账户明细记录、取款凭证、2009年至2012年码口镇危房改造项目相关资料、永扶办请字[2011]8号文件、扶办字[2011]47号,永扶办字[2011]15号、码口镇2011年消除茅草房项目现金补助发放花名册、昭财社[012]115号文件、政办发[2012]170号文件、码口镇2012年度第三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发放花名册、落户相关资料、王某落户及王某2改名的相关资料、唐成碧及王吉落户申请表、码口镇农村低保补助申请审批表、永善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调查表、农村低保申请书、承诺书、常住人口登记卡,证人田某1、周某1、孙某1、等的证言及被告人顾文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2008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顾文平身为码口镇利其村村民委员会支书、主任,利用协助码口镇人民政府从事计划生育、户籍、扶贫等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贪污扶贫款、计划生育保证金、一事一议项目资金及村社干部工资等款项共计36254.18元。具体事实如下:1、2009年的一天,顾文平办理薛某1家孩子薛某2、薛某3落户过程中,将薛某1请薛某4交的计划生育保证金1000元据为已有。2、在2011年消除茅草房项目实施过程中,顾文平将消除茅草房项目资金享受户卯某2家的2000元补助款代领后据为已有。3、2013年的一天,顾文平办理谭某3家孙子谭某4、谭某5落户过程中,将谭某3请谭某6交的计划生育保证金5000元据为己有。4、2009年至2011年,在营盘社至湾子社公路建设项目中,顾文平将项目资金余款7943.89元据为己有。5、2009年至2010年,在碗乐社公路建设项目中,顾文平将项目资金余款3358.33元据为己有。6、2009年至2010年,在下野社公路建设项目中,顾文平将项目资金余款2464.01元据为己有。7、2011年至2012年,在岩口社公路建设项目中,顾文平将项目资金余款3561.02元据为己有。8、2011年至2012年,在塘子社公路建设项目中,顾文平将项目资金余款3087.06元据为己有。9、2009年至2011年,在上野社公路建设项目中,顾文平将项目资金余款5211.87元据为己有。10、2011年5月至2011年11月,顾文平将利其村支委委员刘某3的工资、绩效补贴共计1440元领取后据为已有。11、2012年1月12月,顾文平虚列了张某为自然村支书,将张某2012年的绩效工资648元据为已有。12、2013年1月至3月,顾文平将村支委委员冯某的工资、绩效补贴共计540元领取后据为已有。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文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自愿认罪;但被告人顾文平辩护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薛某1、谭某3交落户保证金共6000元,不应作为公款认定其贪污金额;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薛顺祥、谭正财交落户保证金共6000元,不应作为公款认定其贪污金额,“一事一议”工程款系群众自筹资金,不应作为公款认定为贪污金额。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薛清昆及薛清宇落户证明、信用社查询记录、昭计生协[2005]16号文件、永办通[2008]89号文件、永扶办字[2011]18号文件、昭扶办字[2011]147号、永扶办字[2011]15号、昭通市2011年扶贫安居工程备案表、永扶办字[2011]115号文件、码口乡2011年度消除茅草房项目现金补助发放花名册、信用社账户明细记录、取款凭证、谭兴玉及谭兴兰落户相关资料、谭正财取款凭证、昭计生协[2005]6号文件、永办通[2008]89号文件、永政复[2009]75号又件、“一事一议”项目经费报销单据、完工证明、永农改[2011]1号文件、公路建设承包合同、公路建设项目收支情况公示表、码口镇2011年5-11月份村组干部工资发放花名册、绩效工资花名册,证人薛某1、薛某2、卯某某等的证言及被告人顾文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文平在码口镇利其村委会任职期间,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优抚、救济款物管理和发放,有关计划生育和户籍管理等工作,属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被告人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计划生育、户籍、扶贫等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其计38400元,占有项目建设、优扶等公共资金30254.18元,数额较大,严重影响国家正常的户籍管理等工作秩序,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顾文平对薛顺贵、谭正财所交的计划生育保正金共6000元据为己有,因该二笔保证金不是国家资金,不能认定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顾文平贪污犯罪金额。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均认为被告人案发后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符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辩护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薛顺祥、谭正财交的计划生育保证金共6000元,不应作为公款认定其贪污和积极退赃的意见恰当,予以采纳;认为“一事一议”工程款系群众自筹资金,不应作为公款认定为贪污的辩护意见,因“一事一议”工程款绝大部分由国家出资,群众仅自筹一小部份,两者构成了该项工程款,应认定为公共财物,故其辩护意见不当,不予支持。被告人顾文平在侦查机关对其立案侦查之前,接到侦查机关电话通知谈问题后,主动到案,供述了犯罪事实,同时在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首成立,案发后在纪检部门已退缴了所得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文平犯受贿罪和贪污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文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总合刑期一年零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时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光德审 判 员  刘远高人民陪审员  刘 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钟兴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