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行终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华亭与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辽��省肿瘤医院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华亭,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辽宁省肿瘤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1行终4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华亭,女,195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孟艳华,辽宁馨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王大南,主任。委托代理人:苏畅,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林琳,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陶庆才,主任。委托代理人:张静,辽宁君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辽宁省肿瘤医院,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朴浩哲,院长。委托代理人:李天威,该单位工作人员。���托代理人:赵凯,辽宁格莱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华亭与被上诉人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称省卫计委)、原审第三人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称市卫计委)、原审第三人辽宁省肿瘤医院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行初19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原告王华亭于2016年3月29日向第三人市卫计委递交申请书,请求对医学会作出的专家合议意见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并将原告丈夫王德贵的医疗事故处理意见等级由三级改判为一级。市卫计委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告知书,内容为:1、关于卫生行政部门对医学会专家合议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核问题,目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没有相关规定��我委没有职权依据。2、如对我委《关于患者王德贵与辽宁省肿瘤医院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意见》不服,可以向我委提出申请,由我委委托省医学会组织再次判定。原告收到告知书后不服,向被告省卫计委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市卫计委作出的上述《告知书》,并责令市卫计委依法履行对医疗事故等级判定意见进行审核的法定职权。被告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辽卫行复决字[2016]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市卫计委《告知书》的第一部分并无不当,而第二部分属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故撤销了该《告知书》。原告不服,起诉至原审法院。原审认为,原告王华亭虽以履责的形式向市卫计委提出申请,但其实质是对市卫计委对医疗事故等级处理意见不服而引发的投诉。对该等级判定的处理意见应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途径救济权利,而不应通过投诉或申诉途径。市卫计委作出的《告知书》仅是对原告救济途径的告知行为,复议决定对该告知行为的撤销也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更对三级甲等的等级判定处理意见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原告的申请内容并非履职及复议范围,复议决定也对其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告的起诉原审法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八)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王华亭的起诉。诉讼费50元,退还给原告王华亭。上诉人王华亭上诉称,被上诉人省卫计委撤销了市卫计委《告知书》,但没有解决医疗事故等级判定问题,没有纠正市卫计委错误的行政行为,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改判撤销被上诉人(2016)20号行政复议决定,责令重新依法履行职责。被���诉人省卫计委答辩称,一审裁定正确,应当维持。原审第三人市卫计委答辩称,其不具有对市医学会专家合议意见进行审查的职权,如对市医学会判定意见不服,可以申请由省医学会再判定一次,市卫计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王华亭的答复和告知合法、合理。原审第三人肿瘤医院答辩称,上诉人王华亭对市卫计委做出的处理意见已经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市卫计委作出的《告知书》仅是对王华亭救济途径的告知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复议决定撤销该告知书,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亦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审法院以此驳回原告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东涛审 判 员 翟鸣飞代理审判员 麻 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乐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