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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民终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辛明胜、陈内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辛明胜,陈内红,辛明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9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辛明胜,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代理人:王海军,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内红,女,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代理人:李冰、郝晓博,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辛明涛,女,196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上诉人辛明胜因与被上诉人陈内红、原审被告辛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初2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初233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辛明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3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 柳审判员 原小波审判员 张卫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钟文七年五月十七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