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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1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邹连国诉蒋爱臣、吉林省红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第一分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连国,蒋爱臣,吉林省红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第一分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906号原告:邹连国,乾安县人。被告:蒋爱臣,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乾安镇,身份证号码:2223281969********,职员。第三人:吉林省红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第一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显忠,吉林省红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第一分公司经理。原告邹连国与被告蒋爱臣、吉林省红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第一分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邹连国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邹连国撤回对蒋爱臣、吉林省红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第一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侵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邹连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邹连国负担人民币50元,退回邹连国50元。审判员  于凤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子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