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5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潍坊华耀玻璃钢有限公司与山西振刚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华耀玻璃钢有限公司,山西振刚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1280号原告:潍坊华耀玻璃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栋梁,经理。被告:山西振刚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玉秀,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华耀玻璃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振刚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华耀玻璃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在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艳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