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9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刘彦与刘从伟、蓟州区马伸桥镇石家庄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彦,刘从伟,蓟州区马伸桥镇石家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1038号原告:刘彦,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州区。被告:刘从伟,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州区。被告:蓟州区马伸桥镇石家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国栋,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刘彦与被告刘从伟、蓟州区马伸桥镇石家庄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彦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建轩代理审判员  马志群人民陪审员  潘金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史龙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