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5执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肖顺洪、庄大梅、罗文仙、肖春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肖顺洪,庄大梅,罗文仙,肖春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5执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仕祥。委托代理人单汝贵,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肖顺洪。被执行人庄大梅。被执行人罗文仙。被执行人肖春云。关于申请执行人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肖顺洪、庄大梅、罗文仙、肖春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肖顺洪、庄大梅、罗文仙、肖春云未按期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6)云2625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肖顺洪、庄大梅、罗文仙、肖春云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2000元及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肖顺洪、庄大梅、罗文仙、肖春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142000元及利息,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1570元、执行费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明,现被执行人庄大梅在马关县都龙镇人民政府有棚户区改造补偿款,被执行人庄大梅也主动提出用该补偿款来履行本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庄大梅在马关县都龙镇人民政府的棚户区改造补偿款人民币142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崔庆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 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