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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桂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豫1727执465号被拘留人桂小红,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古塔街道办事处五里岗社区居民委员会桂老庄129号。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支行与桂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拘留人桂小红拒不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拘留人桂小红拘留15日。拘留执行时间为:2017年月日至2017年月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批准人:肖俊涛执行员  :黄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