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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2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邓四龙与邓云茂、谭玲丽、肖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四龙,邓云茂,谭玲丽,肖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2执236号申请执行人邓四龙,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邓云茂,男,1984年7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谭玲丽,女,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肖得强,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民二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邓云茂、谭玲丽、肖得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邓云茂、谭玲丽、肖得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邓云茂、谭玲丽、肖得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云茂、谭玲丽、肖得强的银行存款456650元或扣留、提取相应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兰四兵审判员  王 君审判员  魏益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毛宇宏附:案件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