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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继芹与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芹,XX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804号原告:李继芹,女,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被告:XX,男,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原告李继芹与被告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虽然向本院提供了被告的送达地址,但本院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找不到被告,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送达起诉状及相关诉讼材料,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继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0元,全部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冠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新宁—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