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06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天津开发区怡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贾东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开发区怡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贾东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6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怡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广达街3号贻欣园物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12923989F。法定代表人张学亮,董事长。被执行人贾东东,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通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技术主管,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怡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贾东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22046号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