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恢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青岛国风集团黄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风集团胶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国风集团黄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风集团胶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恢16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国风集团黄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芝泉路30号。法定代表人潘洪俊,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国风集团胶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胶州市惠州路87号。法定代表人刘晓岚,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国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岛市延安路101号。法定代表人秦志华,董事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04)北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拍卖被执行人在山东罗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价款发还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04)北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鹏审判员 荆 雷审判员 曹克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志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