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3执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北京九华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大连香洲温泉公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九华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大连香洲温泉公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115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九华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贾小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门军、张永钢,北京时雍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香洲温泉公园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谢屯镇前进村。法定代表人:王子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北京九华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大连香洲温泉公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4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划被执行人大连香洲温泉公园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6232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冻结、扣押、扣划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执行员 毕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