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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2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茂名市汇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杨娜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市汇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杨娜福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2民初1222号原告:茂名市汇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工业加工区车管所大道。法定代表人:赵金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聪,男,住茂名市茂南区,由茂名市法学会推荐。被告:杨娜福,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原告茂名市汇港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娜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茂名市汇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市汇港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市汇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茂名市汇港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开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