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恢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广平、刘翠娥、白贵兵、杨永生、乌海市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萍,高广平,刘翠娥,白贵兵,杨永生,乌海市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恢173号申请人:陈萍,女,1980年8月11日生,汉族,籍贯内蒙古乌海市,个体户,现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黄河西街北一街坊33栋1号。身份证号:150302198008111521。委托代理人胡玉山,系内蒙古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广平,男,1965年9月29日生,汉族,籍贯内蒙古鄂托克旗,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四居委12栋3号。身份证号:612722196509296131。被执行人:刘翠娥,女,1963年2月20日生,汉族,籍贯陕西省神木县,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四居委12栋3号。被执行人:白贵兵,男,1970年12月4日生,汉族,籍贯内蒙古鄂托克旗,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园丁小区1号楼4单元301室。被执行人:杨永生,男,1964年1月5日生,汉族,籍贯内蒙古鄂托克旗,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告乌海市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南区巴彦乌素街金海商城B区1号楼B4。组织机构代码:78709013-3。法定代表人高广平,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广平、刘翠娥、白贵兵、杨永生、乌海市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24执1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 格乐审判员 召日 格图审判员 赵 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扎拉嘎木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