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03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黄小勇与钟然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勇,钟然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303民初873号原告黄小勇,男,汉族,1979年6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被告钟然波,男,汉族,1984年5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原告黄小勇诉被告钟然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小波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小勇、被告钟然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15年4月15日,因被告在购买一块住宅用地急需资金,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考虑到朋友关系,同意给予帮忙。2015年4月15日,被告向原告打一借条:借款人钟然波由于购买一块住宅用地,资金欠缺,特向出借人黄小勇提出借款意向。现出借人借给钟然波人民币5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15年5月15日,共一个月,全部借款于2015年5月16日一次性偿还。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每个月人民币2000元整。被告借款之后,并没有履行借条中约定的偿还借款义务,并且在原告多次催促还款的情况下,仍以种种理由再三推迟不予还款,被告的行为有悖于情理。原告在催要无果的情况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二、被告支付约定违约金每个月2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其陈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1、《借条》;2、被告人口信息查询资料;3、原告身份资料(身份证复印件)。被告钟然波答辩称: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请法院公正判决。本院认为:被告钟然波书写的借款5万元的《借条》是事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5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借条》约定每月支付违约金(该费用名义为违约金,实际为利息)2000元,该约定超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不超过月利率2%计算利息”的规定,本院予以纠正为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钟然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黄小勇的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16日起,以借款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小勇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775元,由被告钟然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小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樱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