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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民初2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漳州市丹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丹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海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2161号原告:漳州市丹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张斌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万金,男,系该公司的员工。被告:杨海燕,女,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告漳州市丹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漳州市丹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拟在庭外进行和解,漳州市丹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漳州市丹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漳州市丹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合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婷婷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