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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民初3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与颜丙珍、林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颜丙珍,林青,颜廷祥,李秀莲,魏翊连,高焕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3311号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住所地:阳谷县阿城镇政府驻地。负责人:张风文,行长。委托代理人:翟世琨,系该行职工。被告:颜丙珍,男,1981年0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林青,女,1982年03月0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颜廷祥,男,195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李秀莲,女,1955年0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魏翊连,男,1963年0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高焕金,女,196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与被告颜丙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郭富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亚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