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4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尉桦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盛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尉桦,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盛小学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4056号原告:王尉桦,男,200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法定代理人:范苹,女,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盛小学,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万东镇团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10450469359J。法定代表人:龚泽武,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明盛,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华,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尉桦与被告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盛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尉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尉桦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王珍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