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5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阿衣莫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衣莫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35刑初42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衣莫,女,1990年3月17日(系户籍信息载明的出生日期,与被告人自述出生日期不符)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2017年3月7日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甘洛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同年4月5日被甘洛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甘洛县看守所。甘洛县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衣莫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甘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阿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衣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甘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6日14时许,被告人阿衣莫帮吸毒人员阿某购买价值90元的毒品海洛因零包1个。阿某给其好处费30元。2017年3月7日12时15分许,被告人阿衣莫在甘洛县新市坝镇临时村公路边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阿某,民警当场从阿某处缴获被告人阿衣莫贩卖的毒品海洛因零包一个,后民警在被告人阿衣莫家中将其抓获,并从其家院坝中查获其丢弃的毒品海洛因零包一个,以上毒品海洛因经当面称量,毛重1.01克,净重0.62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阿衣莫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阿衣莫在开庭审理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且当庭认罪。另查明,被告人阿衣莫真实年龄为38岁,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网显示该身份证号码的出生年月,属被告人阿衣莫在办理户籍时错报,导致其真实年龄与户籍年龄不符。公安机关从购毒人员和被告人阿衣莫处查获的毒品0.62克由甘洛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统一保管。上述事实,有甘洛县公安局的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及甘洛县公安局阿兹觉派出所对被告人阿衣莫身份信息的情况说明、甘洛县公安局阿兹觉派出所查获经过、被告人阿衣莫的供述及辩解、购毒人员阿某的证言及辩认笔录、证人阿某、沙某的证言、甘洛县公安局搜查证、毒品封存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毒品称量记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照片、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甘洛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甘洛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毒品统一保管收据、甘洛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详单、甘洛县公安局阿兹觉派出所情况说明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阿衣莫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在贩卖90.00元毒品海洛因给购毒人员阿某时,经公安机关出据的相关证据证实,该毒品海洛因数量为0.05克,本院予以确认。2017年3月7日,被告人阿衣莫再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阿某时被民警抓获,从被告人居住的院坝内和购毒人员处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0.62克。被告人阿衣莫两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0.67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衣莫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指控被告人阿衣莫获30元“好处费”的事实,无相印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阿衣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18年4月4日止;罚金已缴纳。)二、缴获的毒品海洛因0.62克,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沈晓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