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成忠与XX、樊静、何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忠,XX,樊静,何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920号原告:王成忠,男,195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杨,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炳银,四川炳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红梅,四川炳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静,女,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何巍,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原告王成忠与被告XX、樊静、何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王成忠于2017年5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成忠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忠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王成忠负担。审判员 刘 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月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