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执2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爱华、胡翁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华,胡翁秀,毛瑞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2314号申请执行人张爱华,女,196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委托代理人姜正、张也(特别授权),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翁秀,女,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执行人毛瑞夫,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胡翁秀之夫。在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爱华与被执行人胡翁秀、毛瑞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381执23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涂圣通审 判 员 赵小珍审 判 员 林瑞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赵建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