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行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蔡福年与沅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福年,沅江市人民政府,沅江市黄茅洲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9行初26号原告蔡福年,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委托代理人毛建东,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南大膳镇华丰村八村民组***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沅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沅江市沅江大道。法定代表人谢君毅,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吴光华,系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叶世民,系沅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沅江市黄茅洲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沅江市黄茅洲镇沿河路。法定代表人尹世清,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陈洪浪,系该镇党镇综合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蔡福年因不服被告沅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将沅江市黄茅洲镇人民政府列为共同被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原告蔡福年诉称,沅江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沅政复决[2017]2号行政复议决定,以沅江市黄茅洲镇人民政府已实际履行法定职责为由,驳回蔡福年的行政复议申请。蔡福年认为:1、沅江市人民政府对蔡福年的行政复议请求事项未进行全面审查,其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2、沅江市人民政府驳回蔡福年的复议请求,主要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3、沅江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程序违法;4、沅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错误;5、沅江市人民政府认定沅江市黄茅洲镇人民政府在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过程中只有调解权是错误的。请求:1、确认沅江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违法;2、确认沅江市人民政府驳回蔡福年的行政复议申请违法;3、确认沅江市人民政府认定沅江市黄茅洲镇人民政府在保护蔡福年土地承包权过程中只有调解权的职责违法;4、确认沅江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程序违法;5、判决撤销沅政复决[2017]2号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6、责令沅江市人民政府监督沅江市黄茅洲镇人民政府对蔡福年的申请作出答复、处理;7、本案诉讼费用由沅江市人民政府负担。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因此,本案应当以沅江市黄茅洲镇人民政府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依照上述规定,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由沅江市黄茅洲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依法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吴 斌审 判 员 谭环栋人民陪审员 孙敬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肖 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