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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2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孙春红、吉林澳星海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孙春红,吉林澳星海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2875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住所地长春市人民大街3535号。负责人:刘清军,行长。诉讼委托代理人:陶继强,该公司职员。被告:孙春红,女,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吉林澳星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人民大街280号长春科技城4D楼15-3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诉被告孙春红、吉林澳星海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春红、吉林澳星海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9.00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负担。审判员  包晓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尹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