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2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孙春红、吉林澳星海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孙春红,吉林澳星海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2875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住所地长春市人民大街3535号。负责人:刘清军,行长。诉讼委托代理人:陶继强,该公司职员。被告:孙春红,女,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吉林澳星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人民大街280号长春科技城4D楼15-3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诉被告孙春红、吉林澳星海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春红、吉林澳星海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9.00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负担。审判员 包晓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尹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