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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3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赤峰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梵文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梵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3727号原告赤峰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建设街西段。法定代表人赵某,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某,女,1967年9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侗族、职员,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向阳小区荣昌*组团*号楼***室。被告梵某,女,1954年1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退休干部,现住赤峰市。原告赤峰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梵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赤峰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梵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郝文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