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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9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樊润林诉被告晋中市永宏煤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润林,晋中市永宏煤化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9民初318号原告:樊润林,男,1957年3月11日生,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人。委托代理人:张家保,男,山西省灵石县南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晋中市永宏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灵石县两渡镇。法定代表人:郑华周,董事长。原告樊润林诉被告晋中市永宏煤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樊润林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润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香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