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执3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邵王鑫东、吕华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王鑫东,吕华武,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3664号申请执行人邵王鑫东,男,1989年11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吕华武,男,1990年3月9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张琴,女,1987年8月8日出生,住兰溪市。申请执行人邵王鑫东与被执行人吕华武、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702民初068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08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02执366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张标彦执 行 员 林向荣执 行 员 王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梦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