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执4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海滨、青岛羽翎珊家纺织品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滨,青岛羽翎珊家纺织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4296号申请执行人王海滨,女,1981年5月3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青岛羽翎珊家纺织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东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培青,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滨与被执行人青岛羽翎珊家纺织品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劳人仲案字(2016)第529-1号裁决书】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胶劳人仲案字(2016)第529-1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袁明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