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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0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任华秀、曹忠海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华秀,曹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271号申请执行人任华秀,女,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曹忠海,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任华秀与曹忠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29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华秀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将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学校大街418-8号房屋过户至任华秀与曹忠海共同共有。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包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