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再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继红、周素珍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继红,周素珍,吕正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再1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杨继红,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周素珍,女,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吕正华,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再审申请人杨继红、周素珍因与被申请人吕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6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2016)浙0782民申46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再审申请人杨继红、周素珍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再审申请人杨继红、周素珍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终结再审程序。审 判 长 叶迪龙人民陪审员 李仕民人民陪审员 陈鹏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巧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