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行审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白城市国土资源局与王志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城市国土资源局,王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802行审14号申请执行人:白城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戴云龙,局长。委托代理人:马朋英,国土资源局干部被执行人:王志,现住白城市经济开发区保胜村二社。申请执行人白城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白国土资罚字【2016】第3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白城市国土资源局白国土资罚字【2016】第39号处罚决定认定王志宇2016年4月中旬起,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白城市经济开发区保胜村二社占用耕地2239.5平方米圈院建房的行为,虽然符合土地��用总体规划,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王志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退换非法占有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239.5平方米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3、罚款:对非法占用的耕地2239.5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8元,计:17916.00元。本院认为,白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白国土资罚字【2016】第39号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白国土资罚字【2016】第39号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丁跃春审 判 员 郭 爽人民陪审员 丁晓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昊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