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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民终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文丽、王璐等与田志臣、张玉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文丽,王振友,刘士兰,王璐,田志臣,张玉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民终7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文丽,女,196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富,梅河口市福民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振友,男,194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富,梅河口市福民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士兰,女,194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富,梅河口市福民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璐,女,199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富,梅河口市福民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志臣,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梅河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基,吉林方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才,吉林方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芝,女,1964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基,吉林方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才,吉林方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文丽、王振友、刘士兰、王璐因与被上诉人田志臣、张玉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1民初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二审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陈文丽、王振友、刘士兰、王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陈文丽、王振友、刘士兰、王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文丽、王振友、刘士兰、王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陈文丽、王振友、刘士兰、王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秋彦审判员  崔红霞审判员  马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婉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