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2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付益勇与长沙高菱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益勇,长沙高菱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2373号原告付益勇,男,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委托代理人张松柏,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娟,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高菱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尖山村尖山湾组14号。法定代表人张元甲,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益勇诉被告长沙高菱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付益勇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益勇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益勇撤回对被告长沙高菱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付益勇自愿负担。审判员 石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