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彭小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小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02刑初16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小某,农民。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9月18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14日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7)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小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丁波、被告人彭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6日16时许,怀化市鹤城区卢林路与四方路交汇处工地一辆渣土车在经过云箭路段时不慎将路边电线刮倒,导致被告人彭小某婆母彭安妹右手受伤,后该渣土车司机赔偿彭安妹营养费800元。被告人彭小某与其丈夫邓黔某(不起诉)不满工地方对此事的处理,遂于次日10时许到工地阻工,工地方报警后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城东派出所民警至现场处警,当民警欲将邓黔某带回派出所调查时,被告人彭小某采取口咬、手抓、脚踢等暴力手段妨害公安民警执法,期间将民警章某右手腕咬伤,将辅警袁某某左手臂多处抓伤。上述事实,被告人彭小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彭小某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工作证及人民警察证复印件、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证人刘少某、彭安某、邓黔某、杨原某、杨某、章某、袁一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彭小某的供述;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现场录像视频截图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小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小某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彭小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小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张风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瞿韶华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